在越南出租房屋,每年多少收入需要繳稅?

自 1 月 1 日起,家庭戶、個人經營出租房屋及不動產,年營收超過 5 億越盾(5 億 VND),須繳納增值稅(VAT)及個人所得稅(PIT),稅率均為 5%。

根據越南財政部稅務總局說明,出租資產的個人是指因出租資產而產生收入的個人,包括:

出租房屋、店面、商鋪、工廠、倉庫(不包含住宿服務);出租交通工具、機械設備(不含操作人員);出租其他不附帶服務的資產。

一、2026 年起出租資產課稅政策的背景與核心內容

自 2026 年起,多地稅務機關已統一對家庭經營戶、個人經營出租資產之課稅門檻及計稅方式。最重要的變化在於,以年營收 5 億越盾作為免稅與課稅的分界點。

具體而言,若個人或家庭戶出租資產(住宅、店面、辦公室、倉庫等),全年總營收不超過 5 億越盾,則:

無須繳納增值稅(VAT)

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PIT)

免繳營業牌照費(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

此規定體現了對小規模出租經營者的扶持方向,有效降低稅負與合規成本,特別適用於僅出租 1–2 項中小型資產的個人。

反之,若年營收超過 5 億越盾,出租人即進入課稅範圍,計稅方式明確且統一:

增值稅(VAT):5% × 全部營收

個人所得稅(PIT):5% ×(營收 − 5 億越盾)

此作法兼顧依規模課稅的公平性,亦有利於稅務機關進行管理與資料比對。

二、詳細計稅方式與不同營收水準下的財務影響

在新計稅方式下,稅負不再一體適用,而是隨營收規模遞增,具體如下:

年營收 9 億越盾

VAT:9 億 × 5% = 4,500 萬越盾

PIT:(9 億 − 5 億)× 5% = 2,000 萬越盾

合計稅額:6,500 萬越盾

年營收 10 億越盾

合計稅額:7,500 萬越盾

年營收 15 億越盾

合計稅額:1.25 億越盾

年營收 20 億越盾

合計稅額:1.75 億越盾

整體來看,實際總稅負約佔營收的 7–9%,雖低於企業所得稅水準,但已足以對出租人的淨收益與投資報酬率產生明顯影響。

因此,特別是持有多項出租資產的投資型出租人,必須:

重新評估租金定價策略

考慮是否分拆合約、或轉為公司法人模式經營

提前規劃稅款現金流,而非年底才集中處理

三、申報義務、文件要求與數位化稅務管理風險

稅務機關特別強調,即使屬於免稅對象,申報義務仍然存在。亦即:

年營收 ≤ 5 億越盾:免繳稅,但仍須申報

家庭戶須每年自行確認並申報營收一次

納稅人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與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若企業向個人承租資產,須備齊以下文件:

出租合約

資產所有權證明文件

出租人之身分證(公民身分證)

單筆金額達 500 萬越盾以上,須採非現金支付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稅務機關已掌握大型數據(Big Data),來源包括:

銀行交易資料

電子商務平台數據

電子發票系統

各類轉帳與支付資料

基於上述數據,稅務機關可主動向納稅人發送「營收建議值」。若系統評估實際營收極可能超過 5 億越盾/年,即便納稅人自行申報較低金額,仍可能被列入定期調整與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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