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改採「實際所得 × 20%稅率」模式取代現行固定比例
越南財政部近期在《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建議,針對每次房地產轉讓行為,按實際所得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取代目前以固定比例計算稅額的方式。
財政部指出,現行制度執行過程中普遍出現報稅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情況,導致國家稅收流失。部分個人為減少納稅義務,在報稅時故意低報轉讓價格,與市場成交價格存在巨大落差。
有意見建議,應依據每次轉讓的實際所得課稅,即「實際成交價-購置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計算基礎,並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較能反映交易本質與所得實情。
另有建議指出,對於短期內頻繁買賣、擁有多筆房產(如同時擁有3~4筆以上)的投機性行為,應課徵更高稅負,以遏止炒房並穩定市場。
根據財政部提案,針對「個人居住者」的房地產轉讓所得,將採取以下課稅方式:
- 應稅所得=售價-購置價格-合理相關成本;
- 若無法證明購置成本與相關費用,則直接以售價×稅率計算納稅額;
- 每次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
持有期間影響稅率,短期轉讓課更高稅
同時,為抑制短期炒作,財政部建議對不同持有年限的不動產設計分級稅率:
- 持有未滿2年:稅率10%
- 持有2年以上但未滿5年:稅率6%
- 持有5年以上但未滿10年:稅率4%
- 持有10年以上或來源為繼承:稅率2%
不動產的「持有期間」計算起始點為個人依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日起,至實際轉讓之日止,並以新法生效日為起算基準。
對於透過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將不以持有時間計算稅率,而是統一適用2%的轉讓稅率(維持現行制度)。財政部說明,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與贈與性質不同,繼承屬於財產由逝者轉移至生者的法定行為,因此應單獨規範。
若個人透過繼承取得不動產,並依現行規定已享有免稅優惠,則在未來進行轉讓時,應依法繳稅,以確保與一般交易案件的稅負公平。

若繼承者將房產用作經營、投資、轉售以謀取利潤,其所得將被視為營利所得,應依照商業行為課稅並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越南參考國際作法,防堵短期投機
財政部亦指出,其他國家亦透過差別稅制打擊房地產投機行為:
德國:設有房地產轉讓稅與所得稅,房地產所得稅率介於14%至42%。若持有逾10年或屬非商業性資產(5年內轉讓不超過3次),可免繳所得稅。
美國:各州針對房產投機設有不同規定。例如加州舊金山規定,自購屋日起5年內出售將依持有年限課徵遞減稅率,稅率如下:
- 首年轉售:24%
- 滿1年至2年:22%
- 滿2年至3年:20%
- 滿3年至4年:18%
- 滿4年至5年:14%
新加坡:第一年轉售,獲利部分課徵100%稅率;第2年降至50%;第3年為25%。
台灣:第一年課徵15%,第2年10%。
馬來西亞:依持有時間調整稅率,前三年為30%、第3-4年為20%、第4-5年為15%。
越南財政部強調,擬議新稅制旨在更準確反映實際所得、避免稅收流失,並透過合理稅率結構,打擊短期炒作,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資料來源於:民智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