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訂外資持股規範!第69號議定強化信貸機構管理,持股上限與義務更新

越南政府近日頒布第69號議定(69/2025/NĐ-CP),對2014年1月3日頒布的第01號議定(01/2014/NĐ-CP)中關於外國投資者購買越南信貸機構股份的若干條款進行修改與補充。

關於外國投資者購買股份的形式

根據第01號議定第6條第2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可在股份制信貸機構出售股份以增加法定資本或出售庫存股的情況下購買股份。

然而,根據第69號議定,上述內容被修訂如下:外國投資者可在信貸機構公開出售股份、發行股份以增加法定資本,或出售該機構於2021年1月1日之前回購的庫存股的情況下購買股份

因此,根據新規定,外國投資者僅能購買信貸機構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回購的庫存股

關於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調整

針對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第69號議定修改並補充了第01號議定第7條第5款的規定如下:

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越南單一家商業銀行法定資本的30%,但本條第6款、第6a款規定的情況,或本議定第14條第9款所述的特殊時期除外。此外,外國投資者在越南單一家非銀行信貸機構的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法定資本的50%,但本條第6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同時,該議定亦對第01號議定第7條第6款內容進行修訂:在確保信貸機構體系安全的特殊情況下,政府總理可決定單一外國機構、單一外國戰略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在一家經營困難或存在問題的股份制信貸機構中的持股比例,允許其超出本條第2、3、5款的限制。

此外,第69號議定還於第7條第6款後新增第6a款,規定在被強制接管的商業銀行(不包括政府持股超過50%的商業銀行)中,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可超過30%,但不得超過49%。該比例須符合經批准的強制接管方案,並須於方案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新增外國投資者的義務

關於外國投資者的義務,第69號議定新增規定:若外國投資者因購買信貸機構公開發行的股份,導致普通股持股比例超出本議定第7條所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持股上限,則需依具體方式進行處理:

  • 若單一外國投資者,或某外國投資者及其關聯人員的持股比例超出第7條的限制,則自超出上限之日起最遲6個月內,必須調降持股比例,以符合第7條規定。
  • 若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超出第7條規定,則該外國投資者不得繼續購買該信貸機構的股份,直至其總持股比例符合第7條規定。
  • 在強制接管方案執行期結束後,外國投資者不得再購買被強制接管商業銀行的股份,除非該銀行向現有股東出售股份,或外國投資者依協議將所持股份轉讓予其他外國投資者。唯有當外國投資者於該銀行的總持股比例降至30%以下時,方可恢復購買股份的權利。

第69號議定將於2025年5月19日起正式生效。

資料來源於:政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