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轉讓原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許多人疑問,2025年1月1日起房地產項目轉讓的原則在《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房地產項目轉讓原則

根據《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第39條,房地產項目轉讓的原則如下

  • 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可以在項目執行期間內將整個或部分項目轉讓給其他開發商,以繼續投資建設和經營,前提是經有關國家機關批准。
  • 在轉讓整個或部分房地產項目時,必須確保不改變項目的規劃和目標,並確保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 完成轉讓整個或部分房地產項目後,受讓方繼承轉讓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成為已轉讓項目或部分項目的開發商。若項目內容無變更,受讓方無需重新辦理項目文件、建設規劃和建設許可;若有變更,受讓方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整。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

根據《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第40條第1款,房地產項目轉讓需滿足以下條件:

  • 項目已經有關國家機關批准投資方針、投資決策或投資許可,並已選定或認可開發商(需辦理開發商認可手續的項目)。
  • 項目已按建設法和城市規劃法規定批准詳細規劃。
  • 項目或部分轉讓項目已完成補償和安置工作。若轉讓整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則必須按照進度、設計、詳細規劃建成相應的技術設施,並已按建設法和城市規劃法規定批准項目內容。
  • 項目或部分轉讓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正在爭議中,且經有關國家機關公告、受理和解決,或爭議已由有關國家機關通過生效的判決、決定解決;不被查封以保證執行判決;不屬於法律禁止交易的情況;不在依法暫停交易期間。
  • 項目未被暫停或終止,且沒有國家機關的土地回收決定;若項目或部分轉讓項目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開發商必須履行完畢行政處罰決定。
  • 若項目抵押以保證履行法定義務,則需解押。
  • 項目仍在執行期限內。
  • 轉讓部分項目的房地產項目,必須確保轉讓部分的建築工程或使用目的可與其他部分項目獨立。
  •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整個或部分項目必須滿足《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第40條規定的條件,並遵守土地法規定的土地使用形式、目的、期限及土地登記規定。

資源來源於: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