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新稅制提案:20%利潤課稅或將改變市場規則

專家建議,監管機構應對房地產交易中購買價格與出售價格之間的價差徵收20%的稅款,類似於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式。

在《勞動報》上週末舉辦的個人所得稅研討會上,國民經濟大學銀行與金融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博士潘友誼(Phan Hữu Nghị)提議,僅對出售房產獲利的交易徵稅,適用購買與出售價差的20%稅率,以防止規避納稅行為。

多位專家支持20%稅率方案

河內工商與技術大學的阮玉秀博士(Nguyễn Ngọc Tú)也持相同觀點,建議對賣方的實際收入徵收20%稅款。對於缺乏完整發票、憑證的交易,建議依據各省市政府公佈的價格表,適用1%-2%的預定稅率作為計算基礎。

潘友誼博士認為,基於購買和出售價差計算20%稅率的方案更具優勢,因為它能夠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收入。

2024年10月,民眾前往守德市不動產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辦理土地手續。圖/Phuong Uyen

他表示:「這將有助於抑制房價被炒高的情況。」他補充道,若能嚴格執行基於增值部分的稅收政策,房地產企業在定價時將會更加謹慎,從而促進市場的透明化和健康發展。

房地產法律專家范清俊(Phạm Thanh Tuấn)指出,該建議的可行性取決於政府是否能夠準確、透明地確定交易的成本投入和收益,類似於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式。他解釋說,雖然出售價格可以根據買賣雙方的協議確定,但購買價格的計算並不容易,尤其是當土地是繼承、贈與所得時。

此外,雙方仍可能通過協商將價差控制在較低水平,甚至低於原始購買價,以規避稅收。他警告:「這種情況下,政府的稅收收入可能比按照每筆交易徵收2%稅款的方式還要減少。」

現行2%交易稅率方案的局限性

目前,房地產市場仍普遍存在「雙重價格」現象,使得上述建議難以落實。范清俊認為,現行對交易總價值徵收2%稅款的方式過於平均化,已不再適用。他建議應根據持有時間進行課稅,與財政部的提案一致。這種做法能夠減少短期投機炒作,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並符合國際慣例。

房地產轉讓收入是個人所得稅體系中的重要稅源。根據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房地產交易收入稅率為25%(即銷售價格扣除購買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收益)。如果無法確定購買成本、相關費用或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則統一適用銷售價格的2%作為稅款

自2015年起,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所有房地產交易均統一適用2%稅率。

潘友誼博士認為,現行的2%交易稅率方式存在諸多弊端。例如,個人所得稅以交易總價值的2%計算,這意味著無論賣方是否獲利,都必須繳納相同的稅款。

自201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生效後,所有房地產交易均統一適用2%稅率。

他表示:「2%交易稅雖然簡單易行,但存在較大的漏洞,使得賣方往往低報交易價格,以減少納稅額。」這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並使房地產市場缺乏透明度。

阮玉秀博士也認為,基於交易價格的2%稅率容易導致過度徵稅,這與個人所得稅的本質不符,因為所得稅應僅對淨收入(收入減去成本)課稅。

然而,財政部稅務總局政策部門代表指出,若要改為基於利潤的課稅方式,必須建立可靠的數據庫,以記錄每筆房地產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同時,政府還需明確可扣除的相關費用範疇,以及發票、憑證和購置成本的認定標準。

建立透明數據庫與電子交易管理機制

目前,稅務機關已建立從2018年開始的土地交易和納稅記錄數據庫,但交易合同中記載的價格往往低於實際成交價,難以有效監管。因此,政府仍需時間和技術工具來完善市場交易數據的收集與查驗機制。

此外,在確定可扣除費用時仍面臨挑戰,因為房地產交易涉及多種成本,其中較易證明的包括購買費用、建築成本、裝修費及手續費等。然而,像中介費、貸款利息、補償費等則較難證明。特別是對於歷史悠久或透過繼承、贈與取得的不動產,更難確定原始購置成本。

因此,稅務機關強調,需要增加有效的監管工具,以準確追蹤個人及家庭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的實際收入。

作為解決方案之一,政府建議推行電子化交易管理系統,將房地產交易、公證、稅務與土地登記等程序聯網,以提高監管效率與透明度。

潘友誼博士進一步指出,若要實施20%差價稅率,政府必須配套嚴格的罰則,以防止虛報交易價格。他強調:「這將有效抑制『雙重價格』現象,確保公平徵稅,並減少因中介和轉手交易導致的市場價格虛高。」

資料來源於:VNExpress